制藥工業廢水中的污染物多屬于結構復雜、有毒害作用和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物質,許多廢水呈明顯的酸堿性,部分廢水中含有過高的鹽分。由于制藥企業一般根據市場的需求決定產量,故排放廢水的波動性很大;若在同一生產線上生產不同產品時,所產生廢水的水質、水量差別也可能很大。對于制藥工業廢水處理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原則。
(1)遵循有關的法規和各項技術政策,符合制藥工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趨勢,適應新形勢下的環境管理需要。
(2)體現標準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可操作性。以當前我國推行的重點環保實用技術以及制藥工業已采用的先進的污染防治技術為基點,結合當前我國制藥工業的產品種類、污染物排放現狀和企業管理水平,控制指標和標準值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可行的生產技術和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同時借鑒國外經驗,注重與國外標準接軌。
(3)標準值的確定以推行企業清潔生產為前提。新建項目(包括改、擴建項目)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充分考慮循環利用,減少物耗,控制生產全過程小量化產生污染物。
(4)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即不僅要有濃度標準,還要有總量控制標準。對于廢水排放,設置兩種控制指標,即允許排放濃度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允許排放濃度規定廢水中污染物允許排放的濃度限值,該指標可控制廢水瞬時排放的濃度;為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標準中同時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以避免企業簡單地采用稀釋的方式來達到濃度限值。每一制藥生產企業的
廢水排放都必須同時符合這兩種限值要求
(5)分類指導原則。體現新建企業與現有企業的區別,強調對新建企業的控制;給現有企業一定時間的過渡期。為了保護環境敏感地區,對環境敏感區內制藥企業的污水排放制定更為嚴格的標準,以確保環境敏感地區的環境和生態質量。
(6)國家排放標準和地方排放標準相結合。國家排放標準中,排放指標限值不與環境質量的功能區類別直接掛鉤,即標準不分級。當執行國家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功能要求時,省(直轄市)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7)直接排入環境水體的,執行排放標準。排入設置二級或二級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下水管網的廢水,應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
(8)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對易于定量的,制定具體的標準值進行控制;對不易定量的,則提出定性的規定與要求,這些定性規定與要求同樣具有約束力。
治污連著你我他,碧水藍天靠大家,漓源環保-工業廢水處理一站式服務,十多年專業技術為您消除污水難題!
全國服務熱線:020-82162123